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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險品包裝試驗所遵照的基本要求

發(fā)布日期:2016-04-25

  在試驗時,危險品包裝包裝件應處于待裝狀態(tài),擬裝物品可用非危險品代替,并按物質狀態(tài)的不同選擇。對固態(tài)物質應與擬裝物質的物理特性、相對密度粒徑等相同;液態(tài)物質應擬裝物品的物理特性、相對密度、黏度等相同。其裝滿度:固態(tài)物質必須裝到包裝容積的95%;液態(tài)物質必須裝到包裝容積的98%;

  對于紙質或纖維板包裝,應置于控制溫度和相對濕度的大氣中持續(xù)24h。溫度和濕度有3種選擇,可任選擇其中之一,在大氣溫度23℃+2℃,相對濕度48%~52%的氣候狀態(tài)下進行。也可以是在氣溫18~20℃和相對濕度63%~67%,或氣溫25~29℃和相對濕度63%~67%的氣候狀態(tài)下進行試驗。

  對于塑料包裝,溫度應降于-18℃以下進行。內(nèi)裝物為液體的應保持液態(tài),如需要防凍時可加入防凍劑。對木琵琶桶應在試驗前24h盛滿水。

  封閉器應由類似不通風的封閉器代替或將孔口封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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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關鍵詞:危險品包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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